一、何謂本票?
發票人用自己名義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二、要記載什麼才會是有效的本票?
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1.表明其為本票的文字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500元以上。
2.一定之金額
3.無條件擔任支付
本票之發票行為雖然是法律行為,但基於票據以「無條件」給付而促成票據流通之本質要求,本票發票不得「附條件」,一旦本票發票人對本票之發票附上特定之解除條件或停止 條件,屬於票據記載之有害事項此一發票行為亦屬無效。(最高法院100年台簡上第9號裁定)
4.發票日期
三、本票債權一般行使方式
拿著本票要求發票人付錢,如果發票人不付錢,有下列方式可行使其權利:
1.依法起訴
2.聲請支付命令
3.本票裁定
四、如何辦理本票裁定?
1.第一階段: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1)發票人(相對人)不付錢,執票人(聲請人)可拿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繳納規費。如果本票上有填載付款地,應向票據付款地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倘若本票上未載明付款 地,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如果沒有載明付款地及發票地,應向發票人之住所地之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2)本票裁定原則上須附上「本票正本」。
(3)是否可向背書人或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
背書人雖應負背書責任,但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僅得向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所以不能對背書人以本票裁定之方式主張權利。發票人死亡後,基於同一理由,亦不能以本票裁定之 方式向繼承人請求給付票款。
2.第二階段
(1)聲請人於收到本票裁定十五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2)本票裁定,法院僅就是否符合本票之法定要件及是否已得行使權利(例如是否已到期)之形式要件為審查,並不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存否之判斷。亦即,如果本票已超過時 效,仍得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3.第三階段
(1)本票裁定須合法送達相對人,10日之抗告期間方開始計算,若相對人未在此法定期間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會核發確定證明書予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且須於6個月內 聲請強制執行,因本票裁定具「請求」之性質,此種基於「請求」而中斷時效之情形須於「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始能中斷時效(民法第130條)。實務上,即已取得本票裁 定作為執行名義,通常債權人會另行起訴請求給付票款,而係藉「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時效。(民法第129條2項第5款)
(2)如強制執行後,相對人無財產,聲請人將取得債權憑證。因本票裁定沒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因此回歸本票原本的時效,依本票裁定所取得之債權憑證,應每3年換發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