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愷透過保險經紀人公司向保險公司以自己為要保人,以自己的女兒小馨(剛滿7歲)為被保險人,投保變額萬能壽險。然該投資型保單未經過被保險人小馨親自簽名,由法定代理人小愷在簽名欄位簽名。事後,小愷因不滿此保險業務員招攬該保險契約時誇大投資報酬率,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評議,進一步提起訴訟,主張該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親自簽名。試問,該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案例
小愷透過保險經紀人公司向保險公司以自己為要保人,以自己的女兒小馨(剛滿7歲)為被保險人,投保變額萬能壽險。然該投資型保單未經過被保險人小馨親自簽名,由法定代理人小愷在簽名欄位簽名。事後,小愷因不滿此保險業務員招攬該保險契約時誇大投資報酬率,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評議,進一步提起訴訟,主張該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親自簽名。試問,該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小成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項第1項第3款之罪,於偵查中自白,經檢察官同意小成使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小成除於偵查中自白外,又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審理結果,法院認為小成同時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及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此時應如何適用減免之規定?
A地在日據時期為甲、乙、丙、丁、戊5人共有。甲死亡後,其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A地之地籍謄本登記之共有人仍為甲。乙之繼承人繼承A地後,欲分割該地,因無法協議,因而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有關共有人於起訴前死亡之部分,實務上如何處理?
甲、乙、丙為A地之共有人,因雙方對於A地如何分割協議不成,訴請法院裁判分割。於法院程序進行中,甲因出海捕魚,幾個月未回,陷入生死未明之情形。此時,有關分割共有物之當事人適格問題,該如何處理?法院是否能對甲為公示送達,讓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事實
A地為甲、乙、丙、丁四人共有,因無法協議分割,故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過程中,於第一審判決宣判後,尚未確定前之上訴期間,共有人丁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最高限額於戊(即共有人丁之父親所持有之公司)。甲對丁、戊提起訴訟,丁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行為構成權利濫用嗎?法院之判斷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