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的錄音依法應自開庭起錄到閉庭為止。原則上法院是依據筆錄做為裁判基礎,當筆錄內容與錄音不符時,才會依錄音更正或補充筆錄內容。(刑訴§44-1、民訴§216Ⅱ)當事人對筆錄有意見,可向法院申請勘驗開庭錄音光碟,核對是否有沒記載到的地方,勘驗後屬實,法官命書記官更正或補充之。但是整個法庭活動的時間是非常久的,如果全程勘驗是很浪費時間,實務運作上,有時為節約時間與精簡工作,可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經法院裁定許可後,回家聽完後做成譯文,再將錯誤或遺漏之地方,請求法院更正或補充之。有時法院會要求指出錯誤的地方,由法院自行更正(或委外轉譯人員重新勘驗),此時僅須具狀指出筆錄錯誤的地方,勘驗後再通知其閱卷。

 

二、相關規定
1.刑事訴訟法
2.民事訴訟法
3.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4.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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