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取自交通安全入口網)
救護車接送病危病人臨終返家,是否得使用警鳴笛?其它用路人是否依規定有避讓之義務?
依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理辦法第4條規定:「救護車之使用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救護及運送傷病患。
二、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
三、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
四、支援防疫措施。
五、支援其他經衛生或消防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有關工作。」
由上可知,似乎不包含接送病危病人臨終返家。而我國風俗民情雖隨時代而有所變化,但「落葉歸根」、「壽終就寢」之觀念仍多為民間所遵循,政府亦不禁止臨終返家之病人使用救護車。衛生福利部103年2月19日衛部醫字第1031661010號函亦未言明臨終返家不得使用救護車,且該函文主旨在處理救護車是不得接送遺體,不包含臨終返家者。
臺北市政府訂頒之「臺北市救護車警鳴器使用時機相關規定」,明文記載救護車搭載病危返家者,得使用警鳴笛。臺中市衛生局94年3月16日衛醫字第09400095450號函載「救護車若運送重病患者或垂死病人自動出院返家臨終者,可視為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因此接送病危病人臨終返家,救護車得使用警鳴器。
相關判決
1.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民間救護車之裝備標準及用途,自應依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定之)
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交上更(一)字第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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