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要件

    被害人匯入被騙款項的那個帳戶會列為「警示帳戶」,該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所有帳戶會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因幫助詐欺之案件,「警示帳戶」之解除,須經司法程序終結才能向警察機關辦理。

二、文件

    身分證資料、刑事判決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至該案件移送警察機關辦理,並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保存,第二份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

三、法院文件

1.不起訴處分: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2.無罪判決:檢附判決書

3.罰金:繳納收據影本

4.罰金處分未能繳納完畢,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者,須附執行完畢證明。

5.緩起訴: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之執行完畢證明。

6.緩刑:檢附判決書,如果附負擔則須檢附執行完畢證明。

 

 

相關法規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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