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優先購買權須為兩次通知,實屬妥當。

針對共有人之通知應分為兩種:

1.第1種通知:出售共有物事實之通知,為多數決出售共有土地之通知。

2.第2種通知:通知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依法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現在實務上,很多地政士通常會只寄「一」存證信函同時行使此兩種通知,通知不到共有人,則逕以登報。縱使僅為一次通知,其通知內容必須包含兩件事,一為已多數決出售共有土地,二為有優先購買權之通知。

*存證信函若要謹慎,可蓋騎縫章。

 

二、無法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應如何處理?

1.第1種通知,若通知不到共有人,應為公告。公告之方式有兩種,一為村里長辦公室公告,二為登報方式公告。(執行要點§7)

2.第2種通知,若通知不到共有人,應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法院准予公示送達後,再為公告。若是用一次存證信函,為兩種通知之表示,縱使第2種通知,沒有法院公示送達而採用登報,因為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出賣人有切結,地政事務所仍會給予登記。

3.倘若共有人已死亡,不知其繼承人為誰?就通知「某某某之繼承人」,此時會通知不到,再為公示送達。

4.共有人倘居住國外,存證信函應寄至海外,若無法送達,再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准予後,公告代替通知之刊登存證信函內容之新聞紙為海外版。

 

相關法令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法律事務所 的頭像
法律事務所

法律事務所

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