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到有人被家暴,第一個想到的是聲請保護令。那如果沒有同居的情人,遭受對方的肢體或精神暴力,也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一、被家暴者如何認定是否受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什麼是「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施行細則第2條對於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下列足以使被害人畏懼或痛苦之舉動或行為:
1.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拒絕或阻礙被害人工作等方式。
2.透過強迫借貸、強迫擔任保證人或強迫被害人就現金、有價證券與其他動產及不動產為交付、所有權移轉、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等方式。
3.其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三)意即加害人須透過經濟控制來展現其支配地位,如果加害人只是單純的索取金錢,並無透過經濟控制之行為,就非屬家庭暴力之態樣。然加害人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其他罪名,須就其行為觀之。
(四)另外,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少年也納入保護令的範疇。雖兒童及少年未受到家庭暴力的傷害,但目睹暴力會造成驚嚇的恐懼情緒及成長在暴力家庭的不安全感,長期而言會使目睹兒易有偏差行為,也容易在成人後在兩性關係上感到不安,甚至部分目睹兒因為錯誤認同暴力,未來可能成為另一家庭的施暴者或受虐者。
二、未同居的男女朋友可以聲請嗎?
鑑於年滿16歲,雖未同居而已建立親密關係之伴侶,如有發生親密暴力之情形,也可以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保護令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63-1)
三、民事保護令的種類
(一)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核發,以保被害人之安全及權益,讓加害人不得再以暴力方式對待被害人。保護令可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3種。
(二)聲請通常保護令,因法院須開庭審理,如果擔心會出現空窗期,可同時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此二種保護令可由被害人本人聲請。緊急保護令,係因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認為有保護被害人之需要時,向法院提出聲請。亦即,只有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申請,最快在四小時內核發。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則由被害人直接填寫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
(三)如果有安全上的顧慮,在保護令聲請狀上可以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的住居所地址,而只記載送達的處所。
(四)法官會斟酌當事人聲請之內容及實際需要,在裁定上記載相對人應遵守之事項。保護令從核發時起效力,而非於送達時生效,故加害人拒收或未能合法送達,保護令之效力不受影響。另外,暫時、緊急保護令的範圍較小,已滿16歲之非同居伴侶聲請保護令,範圍也較小。
(五)另外,實務上認為,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則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之保護令,縱得被害人之同意不遷出或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遷回住居所,相對人既就保護令之內容已有認識而仍不遠離或進入被害人之住居所,不問其目的為何,均構成該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四、何謂加害人處遇計畫?
法官認為有必要時,裁定命施暴者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處遇計畫包含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等等。實務上多數法官傾向針對精神疾病、酒癮、多次暴力行為或暴力犯行嚴重等再犯危險性較高之相對人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
五、違反保護令→刑事制裁
依本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六、相關規定及資料
1.家庭暴力防治法。
2.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3.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
4.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