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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假扣押裁定提出異議
如果債務人認為此假扣押裁定不符合要件,可以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假扣押裁定提出異議(§240之1Ⅰ)。法院對此異議所為之裁定,倘若有仍不服,可在收到此裁定10日內提起抗告。若抗告成功,法院將廢棄原裁定,債務人就可聲請解除查封、返還扣押。
二、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若不在法院所定期間內起訴,債務人就可以依同條第4項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三、提供反擔保撤銷查封
依民事訴訟第527條規定,債務人可將假扣押裁定主文所載反擔保金額提在於法院,聲請執行處撤銷假扣押之執行。但如有其他債權人併案執行時,假扣押則不能啟封。
四、假扣押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敗訴判決或其他情事變更,不再具有假扣押之必要時,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五、抗辯超額查封
查封債務人之財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強制執行法§50、§113、§136)。故債權人查封之財產超過此限度,債務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向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請求除去超額查封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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