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A地為甲、乙、丙、丁四人共有,因無法協議分割,故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過程中,於第一審判決宣判後,尚未確定前之上訴期間,共有人丁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最高限額於戊(即共有人丁之父親所持有之公司)。甲對丁、戊提起訴訟,丁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行為構成權利濫用嗎?法院之判斷為何?
事實
A地為甲、乙、丙、丁四人共有,因無法協議分割,故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過程中,於第一審判決宣判後,尚未確定前之上訴期間,共有人丁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最高限額於戊(即共有人丁之父親所持有之公司)。甲對丁、戊提起訴訟,丁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行為構成權利濫用嗎?法院之判斷為何?
甲、乙、丙共有一塊土地,甲持分百分之73,乙持分百分之21,丙持分五十分之3。丙以甲、乙兩人為被告,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經法院判決變價分割。丙持該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就該地變價分割。執行法院要向丙課徵多少執行費?
甲、乙、丙、丁共有一農業用地,甲經乙、丙、丁等三人同意並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興建農舍,主管機關依法於該地套繪。之後丁請求甲變更該農舍使用執照,解除超過其應有部份的套繪管制,甲拒絕。丁得否向法院訴請分割該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