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契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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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莫去一家公司面試,負責面試的主管對小莫的印象很好,問小莫是否願意和公司簽立三個月的試用期,如果試用期間表現的不錯,三個月後公司會聘用小莫為正式員工。小莫心想,勞動基準法並沒有規定有試用期,公司可以跟勞工約定試用期嗎?試用期滿後,公司隨便給一個理由讓我離開,這樣我的保障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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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莫最近升職成分店經理,是一件令人欣喜的事情。但小莫非常困惑,升職成分店經理後,自己還算是勞工嗎?還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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