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裁定,並已實施假扣押執行,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本案訴訟並已終結,未全部勝   訴。債權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時,是否仍須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

 

1.須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

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2.債權人若逾30日未聲請執行時,尚未撤銷裁定時,得否定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訴訟終結,固應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惟保全程序之執行具有緊急性,須迅速實施始符保全之旨,故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是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供擔保人既不得再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自難以其尚未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即謂其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定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二、債權人即假扣押聲請人於其本案訴訟受敗訴判決確定後,乃催告債務人如因受假扣押執行而受有損害,應於20日期間內行使權利,逾期未行使。但債權人亦未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法院能否准其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聲請,返還擔保金?

1.法院不應准許

因假處分或假扣押所供之擔保,係為擔保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處分或假扣押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聲請或依職權依假處分或假扣押裁定實施假處分或假扣押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無強令其行使權利之理。(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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