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莫最近升職成分店經理,是一件令人欣喜的事情。但小莫非常困惑,升職成分店經理後,自己還算是勞工嗎?還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嗎?
一、勞動契約之定義
勞動契約係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勞動契約與其他勞務給付契約之主要區別,乃在於從屬性之有無。而從屬性可分為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
二、從屬性三大面性
1.人格上從屬性
A.控制程序
勞工勞務給付行為必須受到雇主之指揮、監督,雇主決定勞工從事何種工作、完成工作之手段、工作時間及工作地點之安排。
B.勞務給付有無定量?
勞動契約勞工提供體力或智能為給付通常並無定量,須配合雇主之需求而為勞務給付。
C.勞務得否由他人代為給付?
勞動契約之勞工應自提供勞務,不得使用代理人。勞工因故無法提供勞務時,並無義務幫雇主找可代履行之人,亦不得未經同意找人代提供勞務。
2.經濟上從屬性
勞工係提供勞動力換取對價,工資原則上應按月發給。且勞工仍附屬雇主提供勞務,構成雇主經營事業之一部,並非為自己獨立從事生產。意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係為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3.組織上從屬性
學理上認為所謂組織上從屬性係勞工納入雇主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雇主懲戒權,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雇主得為扣薪、記過等等之懲戒處分,以維持秩序。法院基於保護勞工,雙方之勞動給付是否屬勞動契約均從寬認定,只要具有部分從屬性,亦應認屬勞動契約。
三、個案為具體認定
雙方所訂立之勞務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其類型可能為僱傭、委任、承攬,其選擇之契約類型是否為勞動契宗,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及契約之實質內容判斷是否具有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等一切情狀,綜合判斷,不得僅以契約之名稱逕予認定。
相關判決
1.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民事裁判。
2.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3.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民事判決。
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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