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有一農業用地,甲經乙、丙、丁等三人同意並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興建農舍,主管機關依法於該地套繪。之後丁請求甲變更該農舍使用執照,解除超過其應有部份的套繪管制,甲拒絕。丁得否向法院訴請分割該農地?

 

一、肯定說

 1.採肯定說見解認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係在規範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之套繪及解除套繪管制事項,落實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之查核管制規定。

 2.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雖規定「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該辦法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第5項授權而定,該授權之內容應僅限於農舍興建資格、程序和要件,不及於農業用地之分割限制。農業發展條例對於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割時,並無須提出未經套繪管制或解除套繪管制證明始能分割之限制,故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之限制已超過母法授權範圍,應不生效力。惟經套繪管制之農業用地於分割後,仍須繼續受套繪管制。

二、否定說

認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所訂定之行政命令,目的在避免農地細分,屬民法第823條第1項「除法令另有規定」之限制。故未經解除套繪管制前,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法院應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分割請求。

   2.台中高分院會議決議認為內政部103年4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30804511號函停止適用前,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並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者,得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其套繪及解除套繪管制事項,仍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辦理,故應以否定說較可採。

 

相關判決

1.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4號判決。

2.臺中高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8號判決。

3.臺中高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77號判決。

 

相關函釋

1.內政部105年4月27日台內營字第1050804906號函。(內政部103年4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30804511號函停止適用)

2.法務部104年12月3日法律字第104035146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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