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珊因小昱於婚後外遇不斷及酗酒,雙方因此爭吵不斷,欠缺良性溝通。小昱不願和小珊離婚,小珊想訴請法院裁判離婚,又擔心未成年子女小寅的親權落入較有經濟能力的小昱這一方,法院會因為小昱經濟能力較佳,就把小寅親權判給小昱嗎?

 

一、法院須依民法第1055條之1為考量基礎

 1.法院就子女親權的判斷,係「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及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所規定7款情形為綜合判斷。

(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

(6)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2.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親權酌定有特別規定,對於已發生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負擔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二、判斷原則

  1.關於子女因素,係以子女年齡(幼兒從母)、子女之意願、子女之適應(現狀維持原則)、子女之人數(手足不分離原則)為考量基礎。惟子女人數太多,法院亦會考量,若僅由一方負擔親權,是否會因子女人數太多,致子女無法得到良好的照顧,而不選擇僅親權只判給父母其中一方,而由兩方皆擔任親權者。

  2.關於夫妻雙方各因素之比較,會以照護意願、動機、支持系統評估,未成年子女意願及照顧情形評估。

  3.關於保護教養子女之狀況,則以過去保護教養子女之紀錄,以及評估今後是否適任保護教養子女之角色。除了主要照顧者原則,另一個影響很大,卻被一般人所忽略的是善意父母原則。

三、社會福利團體之訪視調查

   法院為能了解上述這些情形,須透過具有專業知識之社會福利團體協助法院就家庭之各種情形為深入的訪視調查,因此法院會囑託社會福利團體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調查結果,作為判斷子女最佳利益參考資料之一。其方向約有:親權能力評估、親職時間評估、照護環境評估、親權意願評估、教育規劃評估、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

四、善意父母原則

   1.一般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一種先搶先贏的錯覺,因此雙方走到離婚階段時,其中一方有時會帶走小孩,造成另一方無法和未成年子女互動,製造成自己是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之事實,讓法院將親權判給自己,這是主要照顧原則之誤解。因此如果有酌定或改定親權中,父或母無正當理由隱匿子女、不告訴對方子女所在地方、以虛偽陳述或其他不正當行為影響法官判斷;或有離間行為灌輸子女不當觀念等等;防礙社工人員之訪視等等,此種種行為可能導致被推定為不適任親權者。

2.「聲請人即積極阻撓相對人探視未成年子女,並灌輸未成年子女反抗、醜化相對人之觀念,於本案審理期間,本院、程序監理人及家事調查官屢屢曉諭勸告聲請人應為友善父母,聲請人仍不予理會、依然故我,繼續阻撓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甚至於105年1月2日上午相對人前往聲請人住處探視未成年子女時,家事調查官亦到現場溝通協調,聲請人仍不願配合,並一再以未成年子女意願藉詞推拖,致當天無法順利交付子女,再再可認聲請人確實非友善之父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9號裁定)

 

 

相關判決

1.臺南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家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9號裁定。

相關資料

1.法務部法律字第 10303500400 -檢送「法院依民法第 1055 條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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