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院前死亡,該為司法相驗或行政相驗?

一、何謂相驗?

檢視屍體,研判死者之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開具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以便進行殮葬事宜之過程。依其執行相驗人員之不同,可分為「司法相驗」與「行政相驗」兩種。

二、司法相驗

1.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由此可知,非自然病故案件就必須經過司法相驗,才可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書」,而不能由醫療機構醫生 開具「死亡診斷證明書」。

2.如果到院前死亡,醫院若判斷為病死或老邁死亡,就會進入「行政相驗」。若是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醫院向轄區派出所報請相驗。司法警察製作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迅速報請該管檢察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檢驗屍體時,亦同。

※檢驗案件係以死亡發生地點或屍體所在地點之地檢署檢察官受理為原則。

3.檢察官與法醫到現場相驗,由檢察官指揮法醫執行實際屍體檢驗工作,法醫檢視遺體後,向檢察官說明其判斷之死亡為何?檢察官聽取法醫之意見後,向家屬說明相驗之初步意見,若對死亡無異議,則檢察官會指示法醫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書」。倘若家屬有疑義,則進一步複驗。

4.倘若法醫從遺體外觀無法判斷死因時,檢察官就會決定進行解剖,此解剖具強制力。負責操刀之法醫會綜合所有解剖資料,出具相驗解剖報告,記載死亡原因,並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檢察官會請家屬至地檢署,解說解剖報告,並交付此證明書。

5.如不涉及他人犯罪,直接簽結本案;若認為可能涉及犯罪,就會開偵查程序。

三、行政相驗

必限於自然死亡之狀況,係由醫生執行「行政相驗」。如果是自然死亡,從醫院留一口氣回家之狀況,依衛生福利部85年8月8日衛署醫字第85045054號函釋:病危自動出院病患由醫院、診所返家途中,於救護車上死亡(車上並無醫師),原診治醫師、診所基於便民,得派醫師檢驗屍體後摯給死亡證明書;或於辦理出院時由 原診治醫院、診所主動摯給出院病歷摘要或診斷書,俾為衛生所或其他醫師出具死亡證明書之參考。

四、相關規定

1.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2.刑事訴訟法

3.醫療法

4.殯葬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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