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1.聲請人

  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

2.相對人

  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如果所有權人已死亡,尚未辦理登記繼承者,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3.管轄法院

  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須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

4.應檢附之文件

(1)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2)他項權利證明書

(3)抵押物之最新登記謄本

(4)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須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該債權應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

※上述之抵押權須已依法登記

二、聲請執行拍賣抵押物

1.執行名義

   拍賣抵押物裁定及確定證明

2.檢附文件

 (1)拍賣抵押物裁定

 (2)他項權利證明書

 (3)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

三、查封

  強制執行須先查封。法院訂定查封日期,查封時聲請人引導執行處人員至不動產所在地,由法院執行人員黏貼封條作成查封筆錄。法官會依職權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

四、鑑價

 查封後,由法院行文指定之不動產估價師或鑑定公司對此不動產進鑑價,法院會通知債權人繳納鑑價費用。法院收到不動產鑑價報告後,發函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就鑑定價格表示意見。當事人所表示之拍賣底價,僅作為核定拍賣最低價額之參考。

五、拍賣

1.第一次拍賣:以法院詢問雙方鑑價意見後所定之價格為第一次拍賣價格。

2.第二次拍賣:以第一次拍賣價格減價20%以內之價格訂第二次拍賣價格。

3.第三次拍賣:以第二次拍賣價格減價20%以內之價格訂第三次拍賣價格。

4.特別拍賣程序: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法院應進行特別拍賣程序,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買受或承受該不動產。若上述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視為撤回強制執行。

※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者,法院應通知優先承買人於期限表示確認是否為優先承買。例如: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債權性質)、第104條及第107條規定(物權性質)。

五、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拍定人繳足價金或債權人承受抵繳價款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拍定人或債權人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六、分配

 法院應依規定製作分配表,將拍賣所得之價金分配給相關債權人。

※抵押債權無法得到滿足時,是否得請求法院發與債權憑證? 拍賣抵押物裁定的執行力,僅及於設定抵押的該特定標的物,如果抵押物業經法院拍賣,其賣得價金不足以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法院 的執行程序即已告終結,法院不能核發債權憑證,債權人必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方可再另外聲請執行。

 

相關法規

1.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

2.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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