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原告是否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僅以直接被害人為限,間接被害人不得提起。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  民國101年11月12日)

2.犯罪同時侵害國家社會及國人法益者,被侵害之個人亦為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依法得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固具有強烈保護國家法益性質。然其被告之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犯行,除侵害國家法益外,使原告難以追償,其犯行同時亦屬侵害原告個人法益。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1號  民國104年11月04日)

 

二、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如何處理?

原告提出告訴並於刑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一審法院以已逾告訴期間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檢察官及原告分別就兩者提上訴。刑事第二審法官就刑事部分諭知原判決撤銷,發回原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則裁定移送民事庭。此時第二審法院應以行政簽結退還刑事庭,由刑事庭依第510條將附帶民事訴訟第一審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審理。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

 

三、刑事附帶民事之管轄法院為何?

1.刑事訴訟法法503條第1項所指之民事庭,係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至第20條有管轄權之法院,非專指刑事庭所屬法院之民事庭。第504條第1項則為專屬管轄之性質,附帶民事訴訟雖經移送民事法院,亦與刑事訴訟同其管轄,是附帶民事訴訟之管轄,以刑事訴訟為標準。如認為附帶民事訴訟為繁難,僅得移送同級法院之民事庭審判。故如果附帶民事之管轄法院與民事被告住所及侵權行為地不在刑事法院,該民事庭不得以裁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轉管轄。

2.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專屬刑事庭所屬法院民事庭管轄,就附帶民事移轉於其它法院民事庭,該法院民事庭移送管轄裁定已違反專屬管轄之規定,則其它法院不受其羈束,得依職權裁定將該訴訟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  民國103年11月19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