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復健治療通常是掛號後,醫生會開一張復健單,復健單6次療程使用完畢後,再重新掛號,由醫生再開立新的復健單,才會繼續下一個療程。在「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常見之爭議為,復健次數是否為門診次數?

 

一、保險條款內容對於「門診醫療」之定義為何?

  實務上最容易引起爭議的原因,係契約書及約定條款內容,並未對「門診醫療」有明確的定義。以國泰產物個人癌症醫療保險為例,契約第12條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者,因癌症本身或癌症本身所直接引起之併發症在醫院內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投保之「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接受門診醫療日數(不論其每日實際接受門診醫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單年度內實際接受門診醫療日數以不超過六十日為限。」由此條款來看,條款中亦未對何謂「門診醫療」,所以1次的復健療程是否為1次的醫療門診有很大爭議。

二、每次的復建治療之療程均可請求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1.保險公司認為復健之門診治療和後續6次內之「復健」,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8條第3項第3款規定,均屬同一療程。復健治療門診掛號一次可作6次療程,復健治療係屬門診服務之一部分,與門診屬同一療程的復健治療,僅能請求1次之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2.法院判斷,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有關「同一療程」之診療僅得在健保卡註記一次,其立法目的係就需連續或多次執行始能完成治療之疾病,只須在保險憑證上註記一次,後續六次之治療不須註記,以避免保險憑證(健保卡)上就醫紀錄欄不敷使用,增加保險民眾換卡之不便,而非以「同一療程」或保險憑證(健保卡)上註記之次數作為認定保險民眾就醫門診之次數,

3.法院對此則認為,門診乃病患至醫院求診醫治,與醫院是否酌收行政掛號費用無關,自不得因受復健治療未有給付掛號費,即認為此求診醫治行為,非屬門診。

三、結論

早期有關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對於次數並無限制,對於何謂門診醫療的範圍對理賠保險金的多寡有很大影響。很多時候因為被保險人申請的理賠金次數過多時,保險公司會和保戶簽立同意書,約定每月或每年最高的申請次數。倘若是後期的保單,這樣的爭議就比較少了。現在保險公司對於癌症醫療保險金之給付次數,會於條款中有次數限制之規定,與以往無限制次數有很大不同。

 

相關判決: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33號。

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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