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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刑事庭審理中對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醫療費用及機車毀損之損害。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民事庭。乙抗辯甲不得於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機車毀損之損害,甲表明願就車損繳納裁判費。有關車損之部份何時合法繫屬於法院。

 

一、溯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即與刑事訴訟脫鉤而為獨立之民事訴訟,民事庭既得依其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庭不同之認定,其訴之合法與否,猶應適用民事訴法院得補正之基本原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其合法與否應視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而定。是以甲於乙抗辦起訴不合法後,旋補繳裁判費,應認其溯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已合法繫屬於法院。

 

二、民事庭補繳裁判費時

附帶民事,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人,始得提起,非因刑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縱依其他事由可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提附帶民事。車損部分,純係民事不法行為所致,故非屬犯罪之直接受害人。所提之附帶民事顯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移送民事庭後始表明願繳納裁判費,應屬追加他訴,無法溯及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時發生起訴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55號  民國10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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