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附約。甲因罹患思覺失調症,以日間留院方式接受診療。甲之後向乙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乙保險公司認為日間留院並未達住到住院程度,拒絕理賠。甲於2年期間內,共撥打71通電話,乙以「仍在審核中」、「仍在處理中」回覆,未明確理賠。甲於2年後起訴請求,甲之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一、甲之請求權何時起算

      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所謂「可行使時」,係指請求權人行使其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要與請求權人主觀上何時知悉其可行使無關。倘請求權人因疾病、權利人不在、權利存在之不知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則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判決)。甲依保險契約請求乙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該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應自甲出院日之翌日起算。

二、乙公司時效抗辯之請求權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保險法第65條前段定有明文。故如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請求權即處於「可行使」之狀態,其時效之進行原則上不受影響。保險公司收齊申請理賠相關文件,拒絕理賠或未明確拒絕理賠,以拖延理賠之方式處理,客觀上並不妨礙被保險人以起訴等方式行使權利。被保險人未於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時,依民法第130條規定,視為時效不中斷。消滅時效持續進行。仍在審核、還沒處理完成,僅屬消極推遲准駁予否之用語,法院認客觀上並不足以引起被保險人要保險公司將給付保險金之信賴。故甲於2年後起訴,其請求權已逾2年之消滅時效,保險公司主張時效抗辯,並無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之情事。

 

 

相關判決

1.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

2.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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