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駕車發生事故,急診醫院檢驗出血液內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法令規定,酒後駕車為商業保險契約約定之除外責任。被保險人酒後駕車所造成之任何傷害,屬除外不賠條款,故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民事法院是否得採急診醫院之檢驗結果為判決依據?

 

急診醫院通常採用是生化酵素分析法,此方法容易出現偽陽性之情形。在刑事案係,倘若被告否認喝酒,而生化酵素分析結果為陽性反應時,必須再以頂空氣相層分析法檢驗之,始能供為法庭上之證據。而民事法院是否採相同見解呢?

一、舉證責任之分配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規定,主張權利存在之當事人,就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事實、權利消滅事實或權利排除事實負舉證責任。亦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須證明有保險事故之損害發生,保險人如果主張有免責事由,應就其事由負舉證責任。

二、保險公司主張生化酵素分析法之結果是否已盡到舉證責任

   實務上,有關保險公司主張酒駕不賠之依據,係依生化酵素分析法之檢測結果,通常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會質疑這生化酵素分析法有偽陽性之可能,不能做為證據方法。若係採用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所驗測之數據,無偽陽性之可能,通常不會有所爭議。故爭議在於只有生化酵素分析法之檢測時,實務上法院有兩派見解。一者,認為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不同,雖生化酵素分析法不如頂空氣相層析分析之結果準確,仍為重要之證據方法之一。另一者,則認為倘若醫院所採用的檢測方法,無法完全排除偽陽性之可能,單憑事發時之抽血檢驗報告尚無法認定有酒駕之情事,應另提出其他積極之佐證。

三、囑託鑑定詢問內容之攻防

為什麼會有兩派不同見解?法院面對酒駕這類型的案件,除了原本的檢驗外,亦會函詢醫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等等。因為每一個案是否都有血液內之乳酸物及乳酸去氫酵素會增加,此兩干擾血液酒精測試而造成之偽陽性問題發生,有時須看事發時間、抽血時間、抽血部位及受傷情形。另外一個重要的因素則是,由法院囑託鑑定時,通常會請兩造對於囑託詢問內容表示意見。有時,詢問內容、方法成為決定此戰役之成敗最關鍵的地方。判決並無法完全呈現雙方在法院的攻防過程,尤其是對鑑定這最重要的環節,所以看似相似的案件,卻往往有著不同的結論。

 

 

相關判決

1.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

2.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判決。

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保險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

5.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保險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6.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保險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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