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定有「全勤獎金」之制度,當月若請假(事假、病假)之次數達3天以上,則不發給全勤獎金,此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之一部?

 

一、工資之定義

  1.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謂之工資乃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時計、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工資係勞工之勞力所以,為其勞動之對價,且須為經常性之給與,始足當之。所謂經常性之給與,係指非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縱在時間上、金額上非固定,只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681號民事判決)

 2.實務上認為在判斷某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不拘泥其給付名稱為何?應具體認定。倘若為雇主恩惠性、勉勵性之給與,即非屬勞工工作之對價,與經常性給與有別,非屬工資範圍。例如:「休假補助費」是為鼓勵休假而發給,非因勞工因工作而獲得報酬。

二、全勤獎金屬工資範疇

      只要勞工未請事、病假,即給與全勤獎金,關於請假與否,可由勞工自行決定,而非決定於雇主是否給與之恩給,足認全勤獎金是勞工每月全勤工作,雇主對該勞務本身所給與之對價,縱係獎勵或恩惠性質,仍無礙其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屬制度上有經常性存在,足認全勤獎金屬於工資之一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09.14,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嚋。

三、其它亦屬工資範疇

  1.加班費係雇主延長工時而給付勞工之對價,屬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並具經常性給與。

  2.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

3.夜點費夜點費之金額固定,不因員工之工作內容、年資、職級不同而有差別,且係以實際輪班工作者始得領取。係對於在特定工作條件下之常態性工作者所為之經常性給與;此種雇主因特殊工作條件而對勞工所為之給與,應認為係勞工於特殊值班時段工作所獲得之勞務對價。

四、勞工請假被扣全勤獎金,導致當月所得低於基本工資,屬違法之行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相關判決

1.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913號。

2.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01號民事判決。

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5.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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