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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之執行程序

 

一、聲請執行

      向法院聲請查封動產,須載明要查封債務人之動產為何?為查明該動產在何處,並引導執行人員前往查封。如果債權人想查封屋內之動產,應提出該戶之 全戶戶籍謄本。

二、法院收案、分案

三、法院定期執行

四、執行期日現場查封

  1.查封動產,由執行人員實施占有,執行人員會指定保管人,保管人可為債權人、債務人或債權人指定之第三人。查封之動產安置好需向法院陳報,以利執行法院後續程序之進行。實務上,如果債務人設籍且居住於該戶,且為戶長,原則上屋內之動產得查封,除有明顯證據該動產不屬債務人所有者。所有動產查封時,債權人均需負「指封切結」責任。(保證查封之動產屬債務人所有,如有指封錯誤,致損害第三人之權益時,指封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2.查封之動產為車輛,一般而言係交由債權人保管,故債權人於現場查封時,應備妥拖吊車將車拖至債權人保管處。債權人於拍賣期間開至法院進行拍賣,拍賣當日若有人拍定,法院於拍定人繳足價金後,即將車輛交由拍定人收受之。應為查封登記者,通知為查封登記。

五、貴重物品鑑價

      查封之動產若為貴重物品,執行法院會函請相關職業公會或鑑價公司進行鑑價,並由債權人先繳納鑑價費用。法院會將鑑價結果通知債權人、債務人詢問意見。

六、法院定期拍賣

  1.第一次如果無人應買也未承受,查封物如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則再行拍賣。如無可能,則撤銷查封拍賣物返還義務人,如有查封登記者,通知塗銷查封登記。如債權未滿足受償者,另為其他執行行為。

2.第二次如有人應買,但未拍定亦未承受,則再行拍賣。如仍未拍定亦未承受,則撤銷查封拍賣物返還義務人,如有查封登記者,通知塗銷查封登記。如債權未滿足受償者,另為其他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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