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昱、小珊婚後育有一子小寅,在小寅3歲時,小昱、小珊因個性不合,雙方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小寅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小珊單獨任之。之後,小珊能否向小昱請求償還其代墊付有關未成年子女小寅之扶養費?倘若小珊於離婚時同意由小珊自行負擔扶養費,不得向小昱請求小寅之扶養費,小珊該怎麼辦?

 

一、小珊如未約定其扶養費之給付,得請小昱請求返還其代墊之扶養費

 (一)代墊扶養費亦屬家事事件

       代墊已屆期之扶養費之請求,雖係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因該事件之基礎事實仍屬夫妻等家庭成員間之給付關係,性質上屬於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之各種程序,適用家事非訟程序。

 (二)小昱對小寅之扶養義務,不因小昱與小珊離婚而受影響

   1.「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6條之2法有明文。所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包括扶養在內,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關係而當然發生,由父母共同提供未成年子女生活及成長所需,與是否有無實際行使親權,不發生必然關係,故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之父或母亦有扶養義務。

   2.「扶養義務人履行其本身之扶養義務,致他扶養義務人得因此不必盡其應盡之扶養義務而受有利益,此時他扶養義務人所受之利益為「免履行扶養義務」之利益,而為履行扶養義務者即因逾其原應盡之義務,而受有損害,兩者間即有因果關係存在。從而,未成年子女若由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者,該扶養者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裁定)

   3.故父母應依各自資力,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扶養義務,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如係由一方單獨扶養者,該扶養者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

 

二、如果小珊與小昱約定,免除小昱之扶養義務,小寅能怎麼辦?

 (一)約定一方免除扶養義務,本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法院並未限制父母雙方就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分擔約定之自由,故方本得衡量雙方之狀況協議之,協議之內容如無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契約當事人自當受其約定。

(二)實務認為,父母離婚後各依其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縱使未成年子女因父、母一方之經濟能力,而使未成年之扶養受到滿足,也不會免除未給付扶養費一方之給付義務。雖然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他方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外部義務,未成年子女仍得請求未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扶養。 

(三)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具強制性,任親權之父或母,並無權利為子女拋棄受扶養之權利,因此小寅可以自己名義向其父親小昱請求給付扶養費。

 

相關判決

1.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48號裁定。

2.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50號判決。

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裁定。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法律事務所 的頭像
    法律事務所

    法律事務所

    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