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具有公務機構之工友身份,在勞動基準法實施前,阿成在該公務機構之工作年資已有20年,在勞動基準法實施後之工作年資有18年,有關阿成退休金如何計算?

 

一、按勞動基準法適用前、後不同階段、分別核計

 (一)按「勞基法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七日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其所謂「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旨在擴大勞基法所定資遣及退休制度之適用範圍,使較後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於工作期間達到勞基法所定退休年限時,亦得與原已適用勞基法之勞工,享有相同之退休保障,無須自適用勞基法後才開始起算退休年資,俾減少不同時期適用勞基法之勞工間之權益失衡現象。而跨越勞基法適用前後之勞工,其適用勞基法後,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則明定採用分段適用之原則」(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104號判決)

 (二)由上可知,就本案,阿成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退休金給與,應依「當時應適用之法令」、「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就「當時應適用之法令」即公務機關工友適用勞基法前之退休金給與標準,即「事務管理規則」(其中第328條至第371條規定工友之僱用與退休,於94年6月29日廢止,自同日起改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辦理)第328條規定辦理。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後之年資,是否另行起算「前十五年」?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之工作年資,應自受僱之初起算,其「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之十五年工作年資,亦應自受僱之初起算。亦即按勞動基準法所定「1年2基數」請領退休金,限於工作年資前15年部分,超過15年之部分則在45基數內,按「1年基數」為計算基礎。

 (二)由上可知,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之工作年資,從受僱之初起算,其「每滿1年給2基數」之15年資,亦從受僱之初起算,而非於勞動基準法施行後,又「另行起算」。

三、結論

有關勞工之退休金計算,按勞動基準法適用前、後不同階段、分別核計。就有關勞動基準法施行後,有關退休「每滿1年給2基數」之工作年資係如何計算?亦即15年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如工作年資跨越勞動基準法施行前後,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後,以分段計算其退休金者,其工作年資於勞基法施行前計算已15年者,勞基法施行後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即應按勞基法給與一個基數,而非自勞基法施行時起另行起算「前十五年」工作年資退休金給與標準。

 

四、相關判決

1.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42號判決。

2.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104號判決。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71號判決。

 

相關連結

http://www.hr.org.tw/zone/hr/getnewsdetail.asp?ctype=2&autono=1563

arrow
arrow

    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