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喪失指執票人無拋棄之意思,而票據脫離其占有。分為「絕對喪失」或「相對喪失」,前者如焚燒、損毀,後者如遺失、被盜。相對喪失的情況,應如何救濟?

 

一、止付通知

(一)依票據法第18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票據權利人通知掛失止付金融業者付款之票據時,應填寫「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3)

 

二、公示催告

(一)依票據法第18條規定,通知止付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自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公示催告」指有管轄權的法院,依喪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權利人的聲請,以公示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特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逾期不申報權利,則產生喪失權利效果之一種程序。公示催告之程序,其目的係讓占有票據之人有機會向法院申報其票據權利,避免其占有之票據被宣告無效。

(二)支票經保付者,依法不得掛失止付。

(三)在止付之票據金額未補足前續有止付之通知時,應不予受理。

(四)票據權利人就到期日前之票據為止付通知時,付款行庫應先予登記,俟到期日後,再依規定辦理。但票據權利人仍應依本準則第四條規定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屆至前為止付之通知者,亦同。(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10)

(五)經止付之金額,應由付款人留存,非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或經占有票據之人及止付人之同意,不得支付或由發票人另行動用。惟嗣後,該止付通知失其效力時,付款人即應將留存之金額支付支票占有人。

 

三、公示催告之流程

(一)當事人因票據遺失、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到付款行庫,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三)聲請公示催告狀(二份),並繳納聲請費。

(四)正本送至法院,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備查。

(五)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除權判決

(一)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如果沒有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法院可另依聲請,以除權判決來宣告受公示催告的人失其證券上之權利。

(二)程序

1.將刊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等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三個月內,持裁定、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

2.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並繳費,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3.等判決確定後,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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