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於支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之支票。其目的在防止支票遺失或被竊時,被人冒領。平行線支票載明受款人並禁止背書轉讓者,取款人以金融業者為限。其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者,宜記明係由存戶委託取款。【財政部(65)台財錢第13913號函】

 

二、種類

(一)普通平行線支票

     支票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139Ⅰ)。

(二)特別平行線支票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139Ⅱ)。

(三)平行線制度僅於支票有之,於匯票、本票並無此規定。所以在匯票、本票之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

(四)於平行線內記載非特定金融業者,不生特別平行線之效力。

 

三、平行線之變更及撤銷

(一)變更

1.經劃普通平行線支票,背書人或執票人得再劃特別平行線。

2.特別平行線支票,不得變更為普通平行線支票。

(二)撤銷

1.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139Ⅴ)

2.支票之「平行線」,其撤銷權專屬於發票人。故金融業者不得撤銷支票「平行線」。

3.僅於平行線內加蓋印章,並未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不生撤銷平行線之效力。(50台上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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