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發生碰撞,乙受重傷緊急送往醫院,於急診時檢驗出血液所含酒精濃度達99mg/dL(即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495毫克),檢察官以乙涉犯刑法之公共危險罪起訴。乙否認有喝酒,法院在審理之過程中,對於血液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是如何看待?

 

一、醫院所採取檢測血液中酒精濃度之方式

   一般醫院大多以「生化酵素分析法」檢測血液中酒精濃度,此方法會受到許多物質干擾,極易有偽陽性反應。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認為生化酵素分析法是一種初步篩驗實驗,檢驗結果僅能提供醫療之參考。生化酵素分析結果為陽性反應時,必需再以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確認。一般刑事鑑識實驗室係以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來檢驗血液中酒精濃度,該法利用層析管柱將待測物分離,依其滯留時間不同而區分出待測物,準確性高且干擾少,為目前世界各國刑事鑑識及法醫毒物單位檢測血液酒精濃度所使用,並具有法庭證據能力。

 

二、血中乙醇濃度達超過138mg/dL之判斷

血液乳酸濃度(Lactate濃度)及乳酸脫氫酶(LDH)在超高異常狀況下,多種測試方法中包括酵素呈色法中,最高之偽陽性僅為138mg/dL。故若血中乙醇濃度達超過138mg/dL,係已超過偽陽性之濃度,此血液中乙醇濃度應可真實反應出有使用過酒精乙醇類飲料後之血中酒精濃度。惟若測得之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常見之致死濃度即350-400mg/dl,當事人無駕駛之可能性,倘若當事人可正常對話及保持清醒時,其所測得之血液中酒精濃度之結果,並非無疑。

 

二、法院對於生化酵素分析檢驗法之看法

    實務上,縱使被告否認有飲酒,檢察官大都僅以生化檢驗報告單之結果決定起訴,認其有飲用酒類。惟法院認為以生化酵素分析檢驗法檢驗,即有偽陽性反應之可能,除生化檢驗報告外,應須有其他證據佐證被告確有飲酒之事實,自不能單憑生化檢驗報告單之單ㄧ證據,即認定被告有飲用酒類。而檢察官所為舉證,倘若僅係以酵素免疫分析法所為較不精確之檢驗結果,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犯罪之確切心證。

 

 

相關判決

1.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2.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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