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華因為網路遊戲而認識小莫,彼此互生戀慕之情,進而交往。小倆口一日不見,如隔三秋,於小華跟小莫說:我們同居吧!小莫只有15歲,小華的行為會不會犯法呢?
法律規定未滿20歲之未成年,不能未經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而脫離家庭,如果已滿20歲,則有離家與他人同居之權利。
一、什麼是和誘罪、略誘罪?
刑法第240條為和誘罪之規定,和誘是指得到被誘人同意,加以誘拐,讓被誘人離開家庭或監護範圍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的行為。第241條為略誘罪之規定,略誘罪與和誘罪最大的區別在於和平與否,「刑法上之和誘,係指被誘人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者而言,如施行詐術等不正當手段,反乎被誘人之意思,而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則為略誘而非和誘」。(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72號判例)。刑法第241條第3項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如果被誘人屬未滿16歲的未成年,縱使被誘人同意,仍以略誘論,學理上稱準略誘罪。
二、和誘罪之成立,必須有誘拐之行為
和誘罪之成立,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意即被誘人初無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意思,因受人引誘始同意脫離者。如果是出於自己之意思或其他因素,非因他人引誘而離家在外與人同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
三、須有脫離家庭或監督權人監護範圍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的行為。
脫離家庭是指事實上將被誘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之行為,使得被誘人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置於實力支配下,僅須監督權人之監督權陷於難以行使為已足,不以全然不能行使為必要。」因此是否有脫離家庭必須視事實而認定,不能僅以是否可以聯繫為唯一判斷標準。
四、結論
小莫15歲,為未滿16歲之未成年,若小莫一開始並無脫離家庭之意思,係因為小華言語引誘之關係,而同意脫離家庭,且脫離父母的親權監督。小華之行為會構成刑法第241條第3項之略誘罪。
相關判決
1.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562號判決。
2.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380號判決。
3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633號判決。
4.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24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