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華和小莫交往多年,兩人對目前的相處模式十分滿意,沒有結婚的打算。最近兩人打算共同置產,因為兩人並沒有結婚,如果打算一起買間房子的話,該怎麼做才對雙方有保障?

 

共同置產,頭期款誰出?出多少?房子應該登記在誰名下?這些問題是很常見。縱使有婚姻關係的兩人,面對這問題常常也搞到雞飛狗跳,何況是沒婚姻關係的兩人。面對共同置產的情形,有下列方法,可以解決此問題:

一、共同登記為所有權人

       我國不動產是採登記制,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所以將不動產登記為兩人共有,對雙方均有保障,至於持分之多寡可依照出資額之比例登記。

二、不動產登記在一人名下,另一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如果不動產只要登記在一個人名下,另一個人也有出資的情形下,可以在該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如果不動產名義人處分該房子,因為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可以保障日後出資額的部分可拿回來,但抵押權人並不能限制不動產登記名義人處分該不動產。簡單講,不動產名義人處分該不動產時,不用抵押權人的同意。

三、借名登記

  1.如果雙方皆為不動產所有權人,但雙方協議就應不動產成立借名登記關係,僅將不動產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也是可行的。雖雙方成立借名登記,因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並無法拘束第三人。比起前二者,如果出名人未經借名人的同意,而將登記在其名下的不動產移轉登記給第三人到底可不可以?

2.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有法院認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也有法院認為「出名者對借名之標的物並無真正所有權,其處分違反借名契約之約定;苟相對人為惡意時,應有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無權處分法則之適用。」第三人惡意時,依無權處分之規定處理;第三人善意時,可主張無權處分進而受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之保護。

 3.這個問題,在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中得到定論。105年民議字第1號提案,出名人未經借名人同意,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其處分行為,屬有權處分。所以借名登記的方式對於借名人較沒保障,所以要採取此方式必須將風險納入考量。

 

相關判決

1.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18號判決。

2.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8號裁定。

3.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arrow
arrow

    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