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彬為嘉摩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小彬認為公司的資本全都是自己出的,盈虧也都是由他自己負責,所以將公司資金挪作私用,用來支付生活費,保險費等,小彬的行為是否已觸法?

 

小彬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侵占、背信罪

一、公司在法律上享有獨立法人格,不論股東為一人或多人,公司與股東為不同主體,財產各自獨立。如果想將公司獲利合法轉為個人之資產,應依規定完納稅捐,提出公積之後始得分派盈餘,供己私用。

二、「縱使喜仕多公司為被告劉道民所獨資設立,然被告劉道民任意以公司財產支付私人用途或將公司資產搬離,其舉止無異於淘空公司,終將影響喜仕多公司於交易市場之信用,被告劉道民既係喜仕多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綜理該公司之經營、管理業務,迭據其坦承不諱,自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忠實為喜仕多公司執行業務,並追求喜仕多公司最大利益,詎其竟捨此不為,反任意以公司財產支付私人用途或將公司資產搬離,顯見被告劉道民確已將私人利益置於喜仕多公司之上,未以喜仕多公司之利益行事,有違前揭公司法所課予公司負責人之忠實義務甚明。其空言否認未具背信之主觀犯意云云,核屬避重就輕之詞,亦不足採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

三、由此可知,縱使為獨資公司,公司負責人仍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任意將資產搬離,無異於掏空公司,影響公司於市場上之信用。如果未依規定在分派盈餘前,即擅自將公司資產用於個人用途,有觸犯刑法之虞。縱公司負責人挪用公司資產後,事後將挪用的金額補齊返還公司,其挪用之行為仍已觸法。

 

 

 

相關判決

1.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494號判決。

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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