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出租房屋,要按法律步驟來-房東訴請返還房屋、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之聲請:依民法第455條前段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若出租人合法終止租賃契約後,承租人拒不搬遷。承租人向法院提起遷讓房屋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後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2.自動履行命令之核發:如審核無誤,法院將發自動履行命令,命債務人於命令送達後15日內自動履行,債權人並應將命令影本黏貼於標的門口,且應向法院陳報債務人是否已依命令履行。
3.現場履勘:如債務人屆期未履行,法院將定期至現場履勘。履勘當日債權人應與警局連絡派請管區員警至現場,並請鎖匠到場。
4.現場強制執行:如債務人仍未自動搬離,法院將定現場強制執行期日,債權人收受執行命令後仍應將該執行命令黏貼於標的門口,並事先連絡管區警員、鎖匠、錄影設備、搬運工、搬運器具等於執行期日到場,並覓妥保管債務人物品之地點(於債務人不在現場時)。現場執行期日如債務人在場則責令債務人自行取走或由搬運工人將之載至債務人所指定地點;如債務人不在場,則將屋內物品造具保管清冊後清空並置放於保管場所。若債務人所有物品均已搬離即可點交與債權人接管,自行換鎖。
5.遺留物之處置:至於遺留物品,債務人逾期不向債權人或保管人取回,法院將定期拍賣,惟此時拍賣所得將發還予債務人。如欲執行該筆價金仍需持執行名義另行提出聲請。
6.執行費用之計算:又於執行程序中所支出ㄧ切人力、物力耗費,債權人應將支出單據妥善保管,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得檢附相關資料向本院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裁定,此裁定ㄧ經確定後,亦為執行名義,得另行向法院聲請執行以資受償。
◎聲請點交不動產,是否需要繳納費用?是否要給員警差旅費?
承租人不願搬遷時,法院強制點交時,須請鎖匠開鎖,費用由出租人先行墊付。而點交通常需管區員警協助執行,故員警之差旅費由出租人預先繳納,以利執行。
◎強制執行的執行費及必要費用,是由承租人負擔,但是應先由出租人代為預納,將來再從執行所得之金額,同時收取並優先受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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