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與出承人於契約中表示,契約期滿承租人不搬遷、不交還房屋,或出租人不返還押租金,願「逕受強制執行」,此契約經過公證,日後倘若真發生如上述情形,當事人無須訴訟就可持此公證書,請求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雖然要公證費,但日後有糾紛時,也較能快速將事情處理完,再把房屋出租,避免這段期間少收了租金。

公證  摘自司法院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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