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件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508Ⅰ)。倘若債權人應為對待給而未履行或屬外國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流程

(一)債權人向法院遞交支付命令聲請狀,並完成繳費。支付命令係由法院書面審理,法院不會開庭。(管轄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二)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送達至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三)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若未於20日向法院合法提出異議時,法院會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如債務人不主動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得於20日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支付命令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訴§519Ⅰ)。法院會命債權人補繳費用後,視其訴訟標的之性質,開始進入訴訟或調解程序,法院會通知兩造當事人開庭。

(五) 支付命令修法後,明定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沒有確定判決之效力,債務人如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可嗣後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債務人如法院提起此訴訟,需向法院繳納訴訟費用,依照債務人所主張不存在之債權金額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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