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出租房屋,要按法律步驟來-催告

一、催告的含義是指將催促相對人履行某特定事項通知相對人。至於催告的方式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書面或口頭之方式都可 
以,只要通知能到達相對人即發生催告之效力。不過,最保險的方式還是用書面催告,之後如上了法庭,才能證明有催告 
之事實及催告以到達相對人。一般來說,會建議房東用存證信函的方式就為安全。
二、催告
1.於訂定租賃契約後,出租人已收取押租金,此時承租人所積欠租金總額扣除押租金後仍達二個月以上之租金額時,出租人 
才能終止契約。此時出租人訂相當期間為第一次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若承租人不於期限內支付租金,出租人取得終止 
權。若承租人逾此相當期間仍不支付,出租人此時得以存證信函為第二次催告,向承租人表示行使終止權,於存證信函到 
達出租人時,發生效力。
2.然實務上也有放寬此契約終止之條件,認為如果出租人於催告函中表示承租人在催告期滿仍未給付,該契約即為終止不待 
通知,係「附停止條件之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而與催告期滿時契約即為終止。
3.為了保險起見,避免日後在訴訟上被認定終止契約不合法之疑慮,在定期限之情形下,仍為二次催告。

◎83年台上字第1773號
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因他方遲延給付而催告其履行時,並表明如於期限內不履行,契約視為終止,即係於催告之同時,表示附有停止條件之終止意思,因此他方當事人如未履行契約,則停止條件成就,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發生效力。故無須再另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茲被上訴人於催告函內既已表明如上訴人劉佐生逾期不繳付欠租,即視為終止租約,上訴人劉佐生未於期限繳交租金,依上說明,自已發生終止租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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